首部流域顶层设计划重点!未来长江治理得这么干
2019-12-30
12月23日,历经20余年立法之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提出,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加强对太湖、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相关保护措施。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 在划定各方职责边界方面,草案明确规定市、县级河长负责落实协调机制的有关规定。其中第四条提出,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建立。组织建立完善长江流域相关标准、监测、风险预警、评估评价、信息共享等体系,并负责对各体系运行的统筹协调。而在此前一段时间内,长江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尚未建立,长江保护法制进程滞后。 为了加强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环境的保护,专门设立了对破坏生态系统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同时,首次规定长江流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起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并在法律层面明确以协调机制统筹和解决各省市之间的横向关系和矛盾,为解决其他流域保护以及区域一体化等领域亦将提供可复制可参考的立法经验。环保
我国打响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2018-12-05
8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日前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强化污染治理、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投入品减量化、产业模式生态化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作用,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 行动计划提出,通过三年攻坚,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行动计划提出了五方面主要任务。包括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相关负责人指出,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各地要根据环境质量、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科学确定本地区整治目标任务,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采用适用的治理技术,注重实效,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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